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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典型案件一:农民多人讨薪
一、案件基本情况
谈某等18人,其中15人来自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2人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宣化,1人来自山东省陵县。自2012年4月至2014年年底,18人分不同时间进驻沧州市某家园7号楼、8号楼施工现场进行不同工种的施工。此工程项目沧州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12年4月6日,将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认可的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黄某代表河北建筑工程公司与沧州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XX7#8#楼住宅楼施工协议》将小区7、8号楼承包,黄做为项目负责人招揽施工工人进行施工。而实际上黄与河北建筑工程集团之间又签订了一份转包协议。工程2015年2月经过验收,但2013年至2014年的工资一直没能全额发放,总是在部分拖欠,共拖欠工人工资50余万元。谈某 等18人要求工程方全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
二、办案经过
2015年4月份,沧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先后分三批次接待来访农民工谈某、程某、江某等18人次,主张讨要拖欠工资50余万元,并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涉及均为农民工且人数众多,涉及工资数量较大,经市总领导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特事特办。
市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首先会同合作单位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祁志勇律师了解情况,通过走访建筑公司和市清欠办调查了解,沧州市清欠办对这起事件从2014年底起就已经在协调解决,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主要是涉及公司承包,转包问题。
经过进一步了解,沧州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家园工程竣工后,已经将全部的工程款支付给了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然后,市总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律师又几次通过清欠办与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见,负责接待人员告诉我们去联系黄某,他是这个7号、8号楼的负责人,也是转包给了他,所有的问题黄某应该自己承担责任。但目前黄他们也联系不上了,公司对他签名的工资确认单也不认可,所以不给工人结算工资。经过多次联系最终也没有能够达成共识。最终与工人们协商,只能进入司法程序,将三方一起做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
2015年5月,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杰、祁志勇作为18名农民工的代理律师,向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民事庭分别递交了起诉书。经过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分别立案并合并开庭审理后,因之前没有类似案件先例,案情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区法院迟迟没有出判决书。18名当事人均为农民工,家庭困难,路途遥远,多次找到市总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协调,市总法律援助中心联合2名代理律师又多次与区法院协调此事,直至2015年11月20日区法院下达了调解书和判决书。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社会效果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沧州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实为沧州XX家园项目工程的发包方。被告黄继华2012年3月3日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之间签订《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工程由黄全过程、全方位承包,对本工程负全面的经济、雇佣式人、技术和法律责任。死包指标,确保上交,超收自留,欠收自补,材料自购,机具自租,对本工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得拖欠所雇用工人的工资,并承担向建设局缴纳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如出现工伤事故,概与发包方无关。
另查明,这18名农民工在XX家园7号、8号楼项目工程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总共拖欠工资共计50余万元,每个人都有工资结算单,并写明支付金额和所欠工资金额,由黄继华签字确认。
法院最后确认18名农民工与XX家园工程的劳动关系,被告河北建筑公司应当按约定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被告黄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河北建筑工程集团建筑公司,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河北建筑工程集团建筑公司承担,其本人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劳务费的法律责任。被告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属于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原告等善意第三人。2、原告要求被告沧州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支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没有提交被告沧州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劳动合同法》60条规定,判决河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最后,其中2名当事人拿到赔偿当场撤诉,至2015年年底13名当事人全额拿到所欠工资,另有3人上诉。至此,18名农民工的久拖不下的案件终于全部有了结果,大家都较为满意,当事人多次对市总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能够让他们安心回家过个好年。
此案涉及农民工人数多、数额大、案情复杂,工会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并且双方均对结果比较满意。此次维权活动进一步发挥了工会组织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