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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案例二: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姜某,男,沧州市吴桥县铁城镇官道姜村人,系青县流河镇滕庄子村河北万君食品有限公司农民工。
被告:青县流河镇滕庄子村河北XX食品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姜某于2013年2月23日到被申请人青县流河镇滕庄子村河北XX食品有限公司处工作,约定月工资4050元。2013年3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合同到期后当事人姜某仍旧从事原工作,待遇不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直至2014年7月1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2月15日。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工资未付,当事人姜某因家中急需用钱,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给付。当事人姜某无奈申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拖欠的工资共计8144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支付经济补偿金两个月8100元。3、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补偿金9988元。4、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三、工会组织及援助律师发挥作用情况
为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建设,引导广大职工不断提高自觉守法、遇事着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青县总工会于2015年4月1日建立了职工服务中心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以“坐诊”和“巡诊”的形式开展活动:“坐诊”活动,即县总工会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有丰富职工维权工作经验的律师担任,接待职工问询、12351热线电话和提供法律援助。“坐诊时间”: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移到下周五)上午9:00至11:30。“巡诊”活动,即县总工会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有丰富职工维权工作经验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陪同,深入乡镇、企业、职工中解答职工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以每月一次为标准,具体时间由县总工会协调律师及乡镇企业待定。其余工作时间,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
就此案件而言,县总工会聘请的法律专业人员吴律师,自2015年2月4日,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后,律师吴同志作委托代理人,了解情况,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参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开庭等,通过一个多月的时间,此案件圆满解决:支付当事人工资8144元、经济补偿金8100元,以上合计16244元。双方共同向青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3年2月23日至2015年2月4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案件结果双方十分满意,工会组织再一次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