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新区
BoHaiXinQu

省级网站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辛集定州省直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长安区 裕华区 井陉矿区 藁城区 鹿泉区 栾城区 正定县 井陉县 晋州市 新乐市 赵县 高邑县 元氏县 赞皇县 平山县 灵寿县 行唐县 无极县 深泽县 石家庄市高新区
省级微信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辛集定州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长安区 裕华区 井陉矿区 藁城区 鹿泉区 栾城区 正定县 井陉县 晋州市 新乐市 赵县 高邑县 元氏县 赞皇县 平山县 灵寿县 行唐县 无极县 深泽县 石家庄市高新区
产业工会
河北翼家人华北油田职工之家河北军工之家港口惠冀航工会幸福e家河北省直属单位机关工会华能河北分公司工会冀中能源集团工会

首页 >通知公告

沧州渤海新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22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2-03-23 13:30【字号:    

  

                       

沧州渤海新区总工会

关于开展2022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

 知

 

新区区直各部门、驻区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组织:

按照《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沧州市总工会关于2022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要求,渤海新区总工会决定正式启动2022年“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要意义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全区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确保全面实现我区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目标,加快建设沿海强区、壮美港城的一项具体举措。活动开展10多年来,广大职工普遍欢迎,有效缓解了职工因患重大病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已成为工会组织协助党工委、管委会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为职工服务的重要工作。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继续弘扬扶危济困的美德,组织和发动更多职工群众踊跃参与到活动中来

二、规范运作,确保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强化监管,科学规范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根据全总审计和省委巡视工作情况,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监管,提高活动的规范性、精准性。要加强职工互助一日捐基层初核人员的培训,确保面向职工政策解读到位、材料审核把关到位、实施救助及时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宣传,多措并举提高活动的影响力。一是在资金募集阶段,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宣传手册等方式,利用微信、网络等现代传播手段,尤其是加强对职工面对面的宣传,让广大职工真正了解活动的意义和救助政策,吸引职工参与,提高活动的职工参与率;二是在救助阶段,要让职工熟知救助标准和申请程序,使符合条件的职工能够及时申报,做到应救尽救,促进提高活动的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覆盖面;三是在常态工作中,要注重对救助典型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回应活动参与职工的诉求,让职工接受到正面、准确的活动信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具体要求

(一)捐款时间。2022年3月23日开始,2022年4月11日结束。

(二)捐款范围和标准。本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一次性捐出本人2021年度11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参照往年做法,采取规定最低限额和实名制方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处级干部每人100元,科级及一般干部每人50元;企业厂级领导每人100元、中层每人50元、职工每人不低于30元(停破产企业除外)。

(三)活动要求

1、各单位要将捐款人员信息认真登记造册,于2022年4月12日前将附件4Excel电子版发送到bhxqzgh@126.com。               

2、所收捐款汇入指定银行帐户,可凭银行汇款凭证及纸质盖章明细表到渤海新区总工会(航运中心大厦1808)领取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帐户名称:沧州渤海新区总工会

银行帐号:1001485007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联系电话:田泽胜 5760658

 

附件:1、沧州渤海新区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2、沧州渤海新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证明材料

      3、沧州渤海新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

      4、沧州渤海新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明细表

 

 

                               沧州渤海新区总工会

2022年3月23日


附件1:

沧州渤海新区总工会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进一步加大帮扶服务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沧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试行)》(沧工字〔2020〕5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渤海新区总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倡导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个人自愿参与,企事业单位团体参加活动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活动资金由渤海新区总工会统筹安排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筹集互助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对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管委会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捐款标准

第六条  本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

第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资金筹集活动,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救助活动。捐款活动结束并进入救助期后不再接受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

第八条  参与职工倡导交纳一日工资。

第九条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在档管理的全国级困难职工和省防贫对象可以不捐)。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对象:在档管理的全国级困难职工(可以不捐);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仍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的子女,下同)、父母(只限于直系,下同)。

第十一条  在档管理的全国级困难职工(可以不捐);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仍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的子女,下同)、父母(只限于直系,下同)。

第十二条  

(一)职工本人

1、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

总计救助标准最低5000元,自付药费部分低于5万元的按10%报销,高于5万元的部分按15%报销,最高救助标准3万元。

2、其他重大疾病:

按照起付标准为4000元,自付药费部分低于5万元的按10%报销,高于5万元的部分按15%报销,最高救助标准3万元。

(二)职工父母

参加活动职工的父母患病住院且自付药费数额较大(指10000元以上),给予一次性救助1千元。

(三)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1、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

按照自付药费部分的1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标准1万元。

2、其他重大疾病:

按照起付标准5000元,自付药费部分的1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标准1万元。

(四)在档全国级困难职工

在档全国级困难职工本人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住院的,总计救助标准最低5000元,自付药费部分低于5万元的按10%报销,高于5万元的部分按15%报销,最高救助标准3万元。在档全国级困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住院的,按自付药费10%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五)其他情形

1、参与职工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没有责任方的),参照其他重大疾病标准执行救助。

2、参加活动职工遭遇突发事件(符合省总两项免费保障的范围及提供的资料)的、猝死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遭遇重大人身意外事故的,根据住院费自付药费情况给予定额救助,自付5-20万元的统一给予3000元救助,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统一给予1万元救助。因违法违纪造成的个人损失不予救助。

3、参加活动的职工当期内因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已享受首次救助标准及以上的,其后期又参加捐款并继续治疗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经本人申请,自当期开始计算共计救助三次为止。

4、对于跨年度连续的住院票据,如入院年份参与捐款活动,则所有自付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入院年份未参与捐款,则参照捐款年份的救助办法按住院天数分比例计算。

5、活动期内同一被救助人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6、工会每年按照“职工互助一日捐”捐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救助资金,用于特困职工的救助。

第十三条  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救助困难职工和省防贫对象,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章  特殊救助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紧急救助制度。以住院费用按比例救助为主要方式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参与职工患有急性、重大疾病住院,提出救助申请,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视支出医药费的额度,可先行发放部分救助金,待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后再核算应救助的具体金额,扣除已发放金额后及时将剩余部分发放到位。

对于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参与职工,应在提出申请后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对救助对象的二次救助制度或者补充救助制度。每一个或两个活动周期结束时,可以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针对因病因伤住院费用较大,或因慢性病造成医药费支出数额较大未享受到救助或已享受救助但标准较低的参与职工,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第五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期限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算,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鉴于当期医疗费用的汇总截止时间为活动期内的12月31日,因此按医疗费用比例救助的申报期限可延长到下一年度的10月1日前申报救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二)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三)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四)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指导申请职工填写《沧州渤海新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核实后的证明材料和《审批表》报送渤海新区总工会。

(三)审批。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审批表》后,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查、救助。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四)建档。总工会及时将救助资料归档,全国级困难职工和省防贫对象救助信息及时录入全总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和河北省总工会职工困难帮扶防困系统。

第十九条  参与职工在活动期内异地转移就业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通过原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申请救助。

第七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接受参与职工交纳互助金。基层工会在上交互助金的同时,应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加盖公章)并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渤海新区总工会。渤海新区总工会汇总后统一向市总工会报送参与职工电子名册。

第二十一条  筹集资金全部用于救助活动,纳入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集中交纳的互助金,均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开具正规捐款收据。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将有被救助人签字的《审批表》或拨入被救助人银行卡回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要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互助金,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瞒报。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并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公开透明运作,渤海新区总工会按季度向市总工会保障部报送《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季报表》,同时将本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收支情况在当地媒体公示。

第二十四条  总工会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内,就互助金筹集、使用情况向市总工会作出专项报告,结余互助金可结转下期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级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列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计审查结果。总工会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市总工会。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可列入年度预算,由本级工会留成经费支出。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总工会负责全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全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三)向市总工会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集、上交及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条  本活动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工会责令改正,并公开通报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报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三)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四)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十种重大疾病:

省总工会规定的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符合省总两项免费保障的范围:

(一)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障

非工伤意外伤害是指工会会员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

家庭财产包括住宅的房体、家庭耐用消费品、生活起居和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职工家庭经营性场所和设备等不作为本项目核定家庭财产损失的内容,如店铺、车库、小房、车船、搭建帐篷等。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渤海新区总工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沧州渤海新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证明材料

一、填写《渤海新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加盖基层工会或单位公章,工会主席或主管工会工作领导签字。(电子版下载邮箱:gh2016715@163.com,密码gh2016)

二、医疗救助:出具本年度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简要病例资料原件、医疗费用证明复印件。

意外事故救助:捐款职工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户口本未能体现配偶、父子关系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四、本人捐款证明凭证的复印件。

五、参加职工医保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提供经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医疗报销后的分割单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医保财务章)。如费用单据体现自付额,不需要提供医保分割单。

 

 

 

 

 

 

附件3:

 沧州渤海新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救助金审批表

2022年捐字   号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类型

 

捐款凭证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学校(单位)

月收入

 

 

 

 

 

 

 

 

 

 

 

 

 

 

 

年内

得到

其他

救助

情况

 

申请

救助

原因

 

申请人签字:       

基层

工会

审核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盖章)      

县级

工会

审核

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盖章)        

领取救

助金额

大写:

被救助人签名

 

小写:

填表说明:此表提供纸质版一式两份,和证明材料一起入档保管。

附件4:

沧州渤海新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明细表

序号

单位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金额(元)

备注

 

 

 

 

 

 

 

 

 

 

 

 

 

 

 

 

 

 

 

 

 

 

 

 

 

 

 

 

 

 

 

 

 

 

 

 

 

 

 

 

 

 

 

 

 

 

 

 

 

 

 

 

 

 

 

 

 

 

 

 

 

 

 

 

 

 

 

 

 

 

 

 

 

 

 

 

 

 

 

 

 

 

 

 

 

 

 

 

 

 

 

 

 

 

 

 

 

 

注:此表Excel电子版发送至bhxqzgh@126.com

 

 

                                                  沧州渤海新区总工会                 

                                                     2022年3月23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