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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2年4月至2014年年底,黄某某、谈某等18人先后进入沧州市某楼盘7号楼、8号楼工地,分不同工种施工。2015年2月,该工程通过验收。但是,18名农民工2013年至2014年的报酬一直没能全额发放,拖欠数额达50余万元。据调查,此项目开发商为沧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2012年4月6日,开发商将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黄某华代表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7#8#楼住宅楼施工协议》。同时,黄某华与某建筑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转包协议。黄某华作为项目负责人,招揽上述农民工进场施工。
2015年4月份,沧州市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接待黄某某等18人。由于人数众多,争议数额较大,总工会领导决定特事特办,批准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与首届河北省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杰及祁志勇律师,通过走访建筑公司和沧州市“清欠办”了解到,从2014年底起,清欠办已对这起事件进行协调,因涉及工程承包、转包问题,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经进一步了解,在工程竣工后,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某建筑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及律师几次通过清欠办与某建筑公司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见。接待人员告诉律师,黄某华是7号、8号楼的负责人,所有问题应由黄某华承担责任。因无法联系上黄某华,某建筑公司不认可黄某华签名的“工资确认单”,所以不给农民工结算报酬。经与农民工协商,决定将三方作为被告起诉。黄某华为第一被告人、某建筑公司为第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第三被告。 2015年5月,王俊杰、祁志勇作为代理律师,向沧州市运河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区法院分别立案、并案开庭审理。因之前没有类似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区法院迟迟没有作出判决。18名农民工家庭困难,路途遥远,他们多次找到市总工会法援中心要求协调,法援中心联合两名代理律师又多次与区法院协调,直至2015年11月20日,区法院才送达了调解书和判决书。关于18名农民工与工程相关方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应当按约定向18名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黄某华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系代表某建筑公司,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建筑公司承担,其本人不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被告黄某华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属于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原告等善意第三人。农民工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对支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没有提交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一审判决后,两名农民工在拿到报酬款后当场申请撤诉,13名农民工在2015年年底也拿到所欠全部工资,另有3人提出上诉。至此,18名农民工的久拖难决的报酬纠纷案件全部有了初步结果。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是当前的社会热点和维权难点,这类案件往往人数较多、数额较高、影响较大,因涉及承包、转包、分包因素,协调处理和诉讼解决都有较大难度。本案例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建筑商直接招用农民工,双方发生工资款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存在疑难之处。但是,包工头挂靠建筑商并以其项目部负责人身份招用农民工,建筑商、包工头与农民工存在的是工资款纠纷,还是劳务报酬纠纷,就是个难题;包工头出具的工资欠条等书面材料,是包工头个人意见,还是建筑公司意见,也是个难题。律师把有经济实力的建筑商和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方法值得肯定和借鉴。人民法院认定农民工与建筑商存在法律关系,包工头与建筑商的契约是另一层法律关系,较好解决了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难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包工头个人招用的农民工与建筑商之间一般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并要求各地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不得泛化。这一观点与劳动行政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对农民工人身损害等相关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即,“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发包的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沧州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全程协调督办,承办律师密切配合,扎实专业功底和缜密分析论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结果也比较圆满。目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同时,我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也在全省推行,工会组织应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以推动全面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