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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沧工办字﹝2019﹞22号
沧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工会: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由省总第13届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总工会
2019年5月 17日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法律援助,是指我省各级工会设立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职工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全省各级工会应当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整合资源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省总工会应当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职工法律援助组织和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给予表扬,省总工会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市、县总工会在法律援助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设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辖区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心主任由本级工会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兼任。
省、市总工会应当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团,具体承办辖区内的职工法律援助案件。
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显著位置对外挂牌,配备专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配置“职工法律援助专用章”,按规定专章专用。
第六条 职工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工会公职律师、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县级以上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应至少聘请一名执业律师。
第三章 范围、对象和形式
第七条 职工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职工法律援助:
(一)列入工会组织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
(二)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职工;
(三)农民工;
(四)涉及5人以上,或者涉及数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或者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传播影响较大,或者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职工。
第九条 职工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仲裁代理、诉讼代理、执行代理、申诉代理;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承办
第十条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办理辖区内的职工法律援助案件;上级工会可以指定下级工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下级工会自身难以办理的或者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地方总工会或者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经济情况证明,或者申请人作出的符合职工法律援助条件的承诺;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即时审查受理,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的,当日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对于不符合职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的,即时告知申请人。确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受客观条件所限而未能当场审批和指派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符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件的,工会组织可以先行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对受理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职工申请,工会组织可以启动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涉及仲裁、诉讼援助事项时,应当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由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
第十五条 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在十日内提交结案报告,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提交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存档。
第十六条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援助案件台账,载明案件编号、受援助人、争议单位、受理时间、援助形式、承办人员及所在单位、基本案情等基本事项。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每年6月底和11月20日前,县级总工会将每半年度的援助案件台账、相关案卷、核查报告报市级总工会审查备案,市级总工会将本地援助案件台账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工会应当按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具体按《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补贴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
第十九条 受援人应如实提供案件事实情况和相关材料、证明,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受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援助:
(一)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拒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提出并坚持不合法要求的;
(三)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已被撤销的;
(五)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六)损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权益的。
第六章 案件核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核查,具体核查要求如下:
(一)县级以上总工会自办案件,应当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率要达到100%。
(二)市级总工会对县级总工会办理的案件,核查率不低于50%。经核查存在问题的,要对该县级总工会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二条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通过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形式,核查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存在收受、索取代理费、交通费、食宿费或其他财物等违反职工法律援助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未发现违反职工法律援助规定的,应当及时核发办案补贴;存在收受或者索取财物情形的,不予核发办案补贴;对于无法联系受援人等存疑情形,暂不予核发办案补贴。
第七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中应当设立工会公职律师执业专项经费,用于本级工会公职律师办案经费、年检费用等。
省总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支付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办案补贴和相关费用。
各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支付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工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和相关费用。
县级总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支付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以下项目从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项案件的办案补贴;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调研等费用;
(三)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费用;
(四)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费用;
(五)省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总工会给予经费补助的费用;
(六)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公费用;
(七)确需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以上(一)项费用,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援助案件,从省总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各市及所辖县(市、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援助案件,从市级总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其他各项费用由各地从本级工会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省总工会参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制定职工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总工会通过开展培训、选树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指导各级工会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核查、补贴发放等工作,加强工会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
各地工会要建立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法律援助人员聘用考核、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总工会通过案卷抽查、跟踪督办、受援人回访等方式,加大对各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 工会财务、经审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应对拟聘请的法律援助人员严格资格审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其遵纪守法、职业操守、业务能力等情况,确保法律援助人员队伍水平。
各级工会应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拟聘请的法律援助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等情况,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十一条 职工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取消其职工法律援助人员资格,并取消与其所在单位的法律援助合作关系,由县级以上工会提请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进行处理或惩戒,责令退回违法所得:
(一)索要、收受受援人财物的;
(二)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损害受援人权益的;
(三)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或者中止、终止办理指定事项的;
(四)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责令退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承诺,骗取法律援助的,实施法律援助的工会提请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省直机关工会、县级以上产业工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冀工办发〔201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补贴支付办法
2.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3.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函
4.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案件卷宗
5.承办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案件承诺书
6.县(市、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案件核查报告
7.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合作律师管理办法
附件1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和《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法律援助补贴是指受指派的职工法律援助人员实施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援助事项后,按规定获取的相应补贴。
第三条 职工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一)从事来访接待、提供法律咨询,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2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每份补贴100-300元;
(三)参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补贴800-1500元;
(四)代理劳动人事仲裁或者诉讼活动,按照疑难复杂程度,每件补贴2000-4500元;
(五)代理执行,每件补贴1200元。
对于仲裁机构和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或在仲裁、诉讼过程中职工撤诉的,按照第(四)、(五)项减半给予办案补贴。
第(一)项由本级工会以月或年为周期与有关律师事务所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定期支付。第(二)(三)(四)(五)项,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援助案件,由省总工会支付;市、县(市、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援助案件,由市总工会支付。
第四条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以下仲裁、诉讼、执行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一)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二)针对同一单位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决定合并仲裁、审理或执行的;
(三)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以参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
不得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拆分为多个单独案件申请、支付办案补贴。
第五条 申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当提交下列凭证:
(一)申领代书补贴,提交案件卷宗、申请审批表、受援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办案承诺书和代写的法律文书;
(二)申领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和代理仲裁、诉讼、执行案件办案补贴,提交案件卷宗、申请审批表、受援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办案承诺书、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六条 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的办案补贴,由省、市总工会每半年结算一次。
附件2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工法援( )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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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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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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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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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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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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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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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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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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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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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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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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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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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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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的援助条件 |
□ 列入工会组织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 □ 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职工; □ 农民工; □ 涉及5人以上,或者数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或者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传播影响较大,或者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工会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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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填写《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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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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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1、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2、本人符合职工法律援助的条件。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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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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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 ,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形式为:□代写法律文书 □仲裁代理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申诉代理 □参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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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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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年 月 日 |
备注:1.案情及申请理由应包含案件发生时间、地点、过程等基本情况及申请原因。
2.审查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签批。
3.审批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签批。
附件3
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函
工法援字( )第 号
:
根据《工会法》和《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中心委派 (律师/工会公职律师/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其他法律工作者),为 与 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 提供法律援助。
特此函告
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4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案件卷宗
工法援( ) 号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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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援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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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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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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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类别 |
£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工会公职律师、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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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形式 |
□代写法律文书 □仲裁代理 □诉讼代理 □执行代理 □申诉代理 □参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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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方式 |
□代写法律文书 □判决/裁判结案(□胜诉 □部分胜诉 □败诉) □调解或和解 □撤诉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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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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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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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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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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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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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仲裁、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
附件5
承办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案件承诺书
__________总工会:
我是贵会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单位及姓名)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受贵会指派,办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手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援助方式是(代书/代理仲裁/代理诉讼/代理执行/代理申诉/参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在此,我郑重承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我严格按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求,没有收受当事人办案费、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任何费用和财物,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愿接受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惩戒。
法律援助人员: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6
_______县(市、区)总工会法律援助案件
核查报告
__________市总工会:
按照《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_______年(上/下)半年,实施职工法律援助_______件,我们对这些案件逐一进行了核查,符合职工法律援助规定的_______件,不符合职工法律援助规定的_______件,现将符合职工法律援助规定的案件上报,申请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对援助过程中存在违反职工法律援助规定行为的,我们将取消与援助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合作关系,提请法律援助人员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援助人员进行处理或惩戒。
特此报告。
_______总工会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7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合作律师管理办法
为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切实发挥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合作律师的作用,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合作律师的主要职责
1.做好来电来信来访职工的法律咨询服务;
2.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3.接受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4.做好接访咨询半年、全年情况分析报告;
5.配合参与立法、制定修改政策等工作;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替岗、换岗;
2.每天打扫值班室卫生,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3.及时登录职工服务网,积极解答职工咨询;
4.加强劳动法律业务学习研究,努力成为劳动法律法规的行家里手;
5.使用规范语言,文明接待来访职工,认真负责地为来电来访职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做好记录。
三、奖惩制度
1.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将合作律师的日常工作表现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反馈;
2.视合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表现情况,择优推荐为省总工会和省司法厅联合选树的河北省维护职工权益十佳律师、优秀律师和河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模范单位、优秀单位;
3.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合作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的情况及时支付办案补贴;
4.合作律师存在索要、收受受援人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会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反映,终止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