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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王某某,男,泊头市寺门村镇人,于2014年7月29日到泊头市某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车间主任职务,月基本工资4200元。公司没有和王某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除给他结算了2014年8月份的工资外,其他工资一直未支付。
王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离职。之后,他多次找该公司索要工资,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王公司只在2015年2月13日给王某某打款21648元,仍拖欠22783.5元。王某某因家庭贫困,没有经济能力承受打官司的费用,本想忍下这个委屈,不料,该汽车零配件公司却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王某某起诉到泊头市人民法院。这让王某某气愤不已,为此,他到处寻求法律援助。
王某某向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顾问代理之后,王某某与该公司达成和解,该公司向王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