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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较,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困难职工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 6 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 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含)以内或虽超过 3 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五)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件之一的农民工。
已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建档范围。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应纳入建档范围。失业职工在档管理期间,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安排的技能(就业)培训或 3 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困难职工的三个基本要件。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包括: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因病残或在读等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四)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
(五)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列为家庭主要成员。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以户籍地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条件。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应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 50%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申报材料中需要填写的“本人月平均收入”是指职工自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的平均值,以工资条、工资存折(卡)或单位开具的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等收入证明为依据确认。
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按其失业金计算收入。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认定、建档:拥有 2 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各级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机制、公示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金的,应追回违规所得。
困难职工申报材料
认为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提交书面申请;职工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的,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职工需提供困难职工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除此之外,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
(三)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近一年内大额医药费发票等;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单位认为符合条件的职工,下载按要求填写附件1-6,交职工服务中心审核。
注:附件下载冀工办发(2017)44号文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