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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拿到户口就离职,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权

来源: 时间:2019-11-06 09:41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基于社会保障制度、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北京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才来此工作,进京落户指标成为稀缺资源。在招聘过程中,很多企业以“北京户口”作为核心竞争力,招揽大量优秀人才。同时,上述企业以此为条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面临如下困境: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服务期满之前就离职怎么办?

  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法!

  李先生于2017年6月毕业后入职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同日签署《人才引进及进京落户协议》,其中约定:建设公司为李先生办理进京落户,李先生保证在建设公司的最低服务期5年。在服务期内,如建设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进京落户,而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未履行的服务期×3万元/年支付建设公司违约金。

  2017年12月,李先生取得北京户口,2018年4月即因个人原因离职。建设公司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建设公司在《人才引进及进京落户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建设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李先生与建设公司基于户口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建设公司以此主张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拒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违法!

  蔡先生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署了期限自当日至2020年7月的劳动合同。同日,蔡先生签署《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承诺书》,承诺在该公司为其完成落户手续后,其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为6年。2018年6月,某公司为蔡先生办理了在京落户手续。

  2018年11月7日,蔡先生向该公司提出出于个人职业规划将于一个月后离职。一个月后,该公司拒绝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蔡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某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蔡先生提前一个月向某公司申请离职,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告知义务。蔡先生于2018年12月7日之后未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公司应当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最终法院判令某公司为蔡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本案中,蔡先生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与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依法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支持!

  周先生于2014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至2017年6月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其中约定某公司承担为周先生办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周先生需在该公司服务满5年。如周先生在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赔偿某公司为其办理留学回归人员引进手续所承担的费用及因其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0万元。

  2014年10月,某公司为周先生办理了落户手续,周先生于2015年8月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某公司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周先生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周先生应在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周先生在取得北京户口后提前离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为周先生办理落户手续的成本及招聘、培训同岗位人才的成本,周先生的辞职行为给某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周先生赔偿该公司损失1.8万元。

  法官释法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某公司为周先生办理落户手续支付了费用,因周先生的辞职行为造成了户籍指标的流失,招聘、培训同岗位人员还需成本,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予赔偿。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的期限。服务期的约定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额外福利待遇为前提,基于意思自治及对等原则,劳动者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劳动来支付对价。

  基于北京户籍指标的稀缺性,且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以提供落户指标为前提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此约定违约金,亦不能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确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故用人单位可向违约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

  和谐的用工环境需要用工双方共同努力。笔者也建议广大劳动者恪守诚信理念,履行服务期约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期仅限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则不受服务期限制。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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