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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9-11-13 09:22
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妇联副主席位亮、权益部部长周文盈解读该条例,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雷燕: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参加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年9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这是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也就是明天正式实施。《条例》通过后,很多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我们今天邀请到自治区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位亮,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周文盈,请她们两位解读这个条例,介绍我区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位亮副主席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情况。
位亮: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非常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自治区妇联,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妇女儿童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宁夏首部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即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体现了自治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条例》颁布实施的相关情况。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妇女作为“半边天”,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条例》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地纳入法律法规,内化为社会的行为规范,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具体体现。《条例》与妇女事业、妇女运动息息相关,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宁夏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条例》的三个面向(立法考量)
《条例》是在2007年《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的,分为9章65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在制定过程中,具有三个面向的特点:
一是面向“上”,承继上位法。名称由《实施办法》变为《条例》,是全面、系统、多领域地整合融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形成了综合国家大法、突出地方特点的女性权益保障法案。
二是面向“下”,立足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妇联组成调研组,赴5个市、9个县(区)、12个乡镇、9个村居(社区)以及部分法院(法庭)、公安局(派出所)、司法局(司法所)和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共召开座谈会12场,征求意见和建议173条。对妇女维权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进行提炼和提升,对难以破解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诊断和探索,最终上升为法律条文进行释义和保障。
三是面向“外”,吸收其他省区最新立法经验。起草团队借鉴其他省区先进经验,不断把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吸纳最新的研究成果,在共同育儿、反性骚扰、女职工权益保护、家庭教育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体现,力争取得最大的立法突破和立法效用。
三、《条例》的创新点
一是彰显了法规的政治站位。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第一章总则,提高对广大妇女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
二是充分体现了对妇女的人文关怀。《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多处从妇女的实际需求出发,凸显人性化。《条例》第23条、第32条等都对单亲母亲、失独母亲、残疾妇女、失能和独居的老年妇女、农村留守妇女、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给予了保障。第28条“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对经济困难的妇女住院分娩、患乳腺癌、宫颈癌妇女救助以及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32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规划配建母婴室,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
三是阻断高额彩礼、早婚现象等对农村妇女权益的损害。针对我区特别是南部山区存在的高额彩礼突出问题和女孩早婚现象,《条例》第47条逐项进行规定,其中“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第4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强化了政府应该在抵制高额彩礼方面的责任。
四是强化了对女性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针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结合宁夏工作实际,《条例》第26条不仅禁止直接歧视,也明令禁止间接歧视,并吸收最新的联合约谈实践经验,增强对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的惩戒,更加有力地维护女性正当权益。
五是强化了对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针对女性维权中有关财产和债务分割的现实困境,《条例》第35条规定“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保障女性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财产登记机构及相关主体的义务,为女性维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持。
六是家庭教育入法,传承优良家风。《条例》第24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保障专项经费、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本条为新增法条,规定政府、社会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七是夯实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条例》第39条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得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第37条规定妇女个体权益应当在土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中有明确体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妇女权益“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良好经验进行吸纳和提升。
八是突出了反性骚扰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第43条表现出很强的前瞻性,吸纳了我国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最新立法成果,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反性骚扰的主体和机制等予以了细化规定。《条例》第44条针对频发的性侵女童恶性事件予以明令禁止,并要求教育机构进行相关的教育、防护和防范工作,成为地方立法中保护女童的新标杆。
九是引入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近年来,宁夏妇联联合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在推进和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及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成效非常显著。《条例》对此进行总结和提升,多个法条中鼓励动员社会力量、积聚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并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稳定的、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
谢谢大家!
周文盈: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区各级妇联组织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大力实施“巾帼维权行动”,注重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实事化维权,加大普法宣传,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妇女维权工作水平,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强化法规政策保障,源头维权工作不断推进
2018年,积极推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8〕60号)这一全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性文件,宁夏成为全国唯一一个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维权意见”的省区,这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我区妇女全面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19年,推动自治区人大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中鼓励探索实行夫妻共同育儿假在全国尚属首创,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宁夏日报等区内外各大主流媒体及融媒体平台争相报道,并多次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排行榜和百度词条。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夏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等多个政策性文件,成为维护妇女权益的有力武器,切实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权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机制
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借台唱戏,借拳出力,宁夏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顶层设计走在了全国前列,实现了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妇女维权工作网络的“九个全覆盖”,即:市级以上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与民政厅)、家暴损伤鉴定中心(与司法厅),县级以上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与高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与司法厅)、12338妇女维权热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综治办等五部门),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与综治办)、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与公安厅),村(社区)妇女之家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推动在全区部分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66个。借助司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平台,扩大妇女维权宣传和专业服务,打通妇女维权的最后一公里。逐步构建了法治宣传、信访接待、婚姻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困难救助“六位一体”的维权工作模式,不断织密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社会化妇女维权网络,形成了各部门妇女维权职能的联通、联动,凝聚了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紧盯重点难点,维权工作实效不断提升
一是扎实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人大、政协分别对我区《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区妇联组织在反家暴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推动自治区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指导意见》。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高院、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基层派出所均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推动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教学和基层警务人员培训内容中。依托民政救助管理站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站)8个;在五市及部分县区依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7家,构建了反家暴工作联动机制,为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017—2019年自治区妇联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举办《反家庭暴力法》讲座130场。
二是着力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联合原自治区综治委、高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推动在全区各市、县、区成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2017-2019年在全区组织开展240场“和谐婚姻家庭大讲堂”“抵制高额彩礼”巡回宣讲活动,对婚姻家庭重难点案件进行专业调解咨询,受到了基层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三是注重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联合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出台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我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通知》,积极协调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中增加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内容,确保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得到认定,享受股权及分红。
四是积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2017年联合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印发《关于促进我区女性公平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人社厅、妇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联合建立“促进妇女就业联合约谈机制”,为妇女享有公平就业权利提供政策支持。
五是不断夯实妇女维权工作渠道。2018年成立了宁夏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聘请律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坐班,专门受理妇女群众来访来电,化解了大量家庭、社会矛盾;优化宁夏12338妇女维权热线,实现了“一键进入、按需选择”,维权服务更加专业、及时、便捷。实施中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近三年为贫困妇女儿童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212件,帮助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690.67万元。
六是关注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维护。积极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救助家暴妇女、白血病患儿、三胞胎、患病妇女等等,为困难妇女儿童送去妇联组织的关怀;跟踪一些重点难点信访案件,积极协调公检法等部门,真情为受害妇女提供维权帮助,信访群众送来“知妇女冷暖 维妇女权益”等多面锦旗;心系特殊妇女群体,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妇联分别在监狱设立“婚姻家庭工作室”,开展亲情帮教活动。
四、强化法治宣传,妇女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
各市、县(区)妇联常态化开展“建设法治宁夏·巾帼在行动——百家联动·送法到家”活动,广泛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知识,不断增强对妇女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2017年联合自治区司法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建设法治宁夏”全区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微信竞赛活动,影响力大、效果好。利用“3.8”维权周、“5.15”国际家庭日、“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妇联干部、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等巾帼志愿者,深入基层向妇女宣讲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利用宁夏妇女网、宁夏女儿微信公众号、“一呼百应”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推动法治宣传不断向妇女群众身边延伸,提高了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雷燕:
谢谢周文盈部长。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
中新社记者:
《条例》中提到“共同育儿假”,请问下一步在工作中怎样推动落实?
位亮:
大家都知道,《条例》9月27日一通过,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朋友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关注和热议的焦点就是咱们的夫妻共同育儿假。虽然这只是鼓励性的一款条文,但希望能够真正发挥风向标的作用,引领全社会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积极倡导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让夫妻双方共同担负起育儿的家庭责任。目前,我们已经草拟了全区妇联系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通知,要求市、县(区)妇联在一些单位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抓好落实。我们自治区妇联也会想方设法去积极推动,争取把这项法规落到实处。
诚恳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们继续加大对共同育儿假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都来关注、支持共同育儿假。同时,我们也诚恳希望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单位领导、企业负责人能够给予大力的支持和积极相应,把这样好的法规实行下去,落到实处。关于进展情况我们会及时向大家进行通报。
宁夏日报记者:
当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或有维权方面的需求时,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
周文盈:
妇女姐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维权:
一是当妇女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处在危急情况下,请先拨打110报警,及时脱离险境。
二是一般情况下,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我们县级以上妇联全部开通热线。
三是可以到宁夏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妇联设立),我们聘请了律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坐班,可以提供专业的维权服务,对于困难的妇女姐妹我们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另外,也可以到当地妇联,妇联干部会尽力协调帮助解决问题。
四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区实行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政策,每个村和社区都有一名律师。如果妇女姐妹有维权需求可以寻求本村、社区律师的帮助。
五是近些年有关部门也建立了一些妇女维权的平台,如:司法厅在五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建立了家庭暴力暴力损伤鉴定中心7个,公安厅在所有派出所设立了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民政厅在五市及部分县区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站),受家暴的妇女儿童可以向他们求助。
雷燕:
希望各新闻媒体将《条例》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各界传递,使广大群众普遍知晓《条例》,遵守《条例》,也希望各媒体以及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支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