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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5日)
新华区总工会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和沧州市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救助办法》(沧工字〔2016〕8号),根据我区捐款的实际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费用自付部分(指经医保报销后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下同)按比例进行报销:①对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低于10万元的按10%报销,高于10万元的部分按15%报销,总计救助标准最低为10000元,最高救助标准30000元;②对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在读大中专学生、研究生)自付药费部分按8%给予救助,总计救助标准最低5000元,最高救助标准为10000元;③对于参加活动职工的直系父母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以上需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医保中心留存章)等资料。
(二)活动当期内首次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其住院自付药费部分(指经医保报销后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6000元以上(含6000元,下同)的,①对参加活动职工本人,救助比例为10%,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②对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在读大中专学生、研究生)自付药费救助比例为8%,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③对于参加活动职工的直系父母患病,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三)对于参加活动职工(包括参加活动职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按损失费用总额的15%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
(四)新华区特困和困难职工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享受捐款职工同等待遇,参照(一)条对待;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参照(二)条对待。
(五)参加活动的职工当期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已救助的,其后每期又参加捐款的其救助标准为每年3000元,从首次开始计算,共计救助三次为止。
(六)本救助办法所称十大种重大疾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急性心肌梗塞;
五、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六、脑中风后遗症—遗留下列其中一种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此病种由申报单位入户核实,并出具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证明);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洗澡)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八、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九、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七)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