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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和沧州市总工会《关于“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救助办法》(沧工字〔2016〕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华区总工会
2017年3月6日
新华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深入扎实开展,加大对遭遇特殊困难职工的救助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和沧州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救助办法(沧工字〔2016〕8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简称“一日捐”活动)是由区委、区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特困职工和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区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量入为出的原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工会组织、政府和社会审计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本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倡导交纳一日工资。纳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特困职工可不参加捐款。
第六条 本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资金筹集活动,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救助活动,使之形成常态化机制。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捐款职工及其家庭给予救助:
(一)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费用自付部分(指经医保报销后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下同)按比例进行报销:①对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低于10万元的按10%报销,高于10万元的部分按15%报销,总计救助标准最低为10000元,最高救助标准30000元;②对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在读大中专学生、研究生)自付药费部分按8%给予救助,总计救助标准最低5000元,最高救助标准为10000元;③对于参加活动职工的直系父母给予一次性救助4000元。以上需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医保中心留存章)等资料。
(二)活动当期内首次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其住院自付药费部分(指经医保报销后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的,①对参加活动职工本人,救助比例为6%,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②对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在读大中专学生、研究生)自付药费救助比例为4%,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③对于参加活动职工的直系父母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对于参加活动职工(包括参加活动职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按损失费用总额的15%救助,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
(四)新华区特困职工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享受捐款职工同等待遇,参照(一)条对待;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参照(二)条对待。
(五)参加活动的职工当期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已救助的,其后每期又参加捐款的其救助标准为每年3000元,从首次开始计算,共计救助三次为止。
第四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捐款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细则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三)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四)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指导申请职工填写《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在对口单位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由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公章。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上级工会。
(三)审批。区总工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四)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将救助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参与职工在活动期内异地转移就业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通过原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申请救助。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总工会对“一日捐”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职工互助活动。
第十三条 区总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募集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募集资金的接收和上解须按照市总工会规定进行,不得拖延或截留。
募集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遵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制度。
当期活动结束后,区总工会按上级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总工会保障部及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全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三)负责全区职工互助金的收集、上解及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四)救助金审批工作。
(五)负责全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督导、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终止对其当期的所有救助,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活动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公开通报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发放互助金的;
(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十大种重大疾病包括:
一、恶性肿瘤;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急性心肌梗塞;
五、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六、脑中风后遗症—遗留下列其中一种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此病种由申报单位入户核实,并出具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证明);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洗澡)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八、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九、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新华区“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