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05-17 10:31【字号:大 中 小】
时间: 2017年 2月20 日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新华区众康医药公司 |
刘伶伶 |
女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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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因家庭纠纷,申请离婚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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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法院已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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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接访人宋孟微 负责人王长国 |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委派通知书
2017工法援( 2017 ) 002号
律师(法律工作者): 根据《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查决定给予申请人 刘伶伶 法律援助,请您为其提供代书( )非诉调解( )仲裁代理( )诉讼代理(√ )。望接到本通知后,审核其条件,若无异议,按规定与受援人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实施完毕,请将《委派通知书(回执)》填写后交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归档。 (本通知有效期10天) 河北省 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2017年4月16日 |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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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委派通知书回执
受援人姓名(名称): 刘伶伶 联系电话: 15076767618 工作单位:新华区众康医药公司 援助人姓名:张辉 联系电话:15076767618 工作单位: 简要案情和工作概况:因家庭纠纷,申请离婚援助
处理结果:已立案 受援人意见: 援助人签字(盖章):张辉 受援人签字: 刘伶伶 2017年3月2日 2017年3月2日 |
说明:援助事项结束,由援助人填写回执,并由援助人和受援人签字后,交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存档。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沧新工法援(2017) 002号
姓 名 |
刘伶伶 |
性别 |
女 |
出生年月 |
1982.10.27 |
民 族 |
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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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地 |
沧州市运河区 |
邮 编 |
061000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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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新华区众康医药公司 |
职务/岗位 |
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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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新华区建设大街10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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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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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工 资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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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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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及 理 由 |
因家庭矛盾、申请离婚援助
申请人(签名): 刘伶伶 2017年 4月 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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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 意 见 |
接待人(签名): 宋孟微 2017年 4月 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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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中心办公室意见 |
办公室负责人(盖章):张辉 2017 年 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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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职工法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名: 王长国 2017年 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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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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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人填写本表时应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资料、或隐瞒有关重要事项。
河北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案件结案表
新 工法援( 2017 ) 002 号
受 援 人 |
刘伶伶 |
受援人类 型 |
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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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离婚纠纷 |
承办人 |
张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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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 |
2017年4月16日 |
结案日期 |
2017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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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关 |
沧州新华区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1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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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形式 |
□非诉讼 □仲裁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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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及 承 办 情 况 |
代理离婚纠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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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结果 |
代理离婚纠纷,已立案 承办人(签名):张辉 2017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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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名:王产国 2017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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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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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审查-审批-指派-承办-督办-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