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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进一步加大帮扶服务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和《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12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沧州市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筹集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倡导发
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个人自愿参与,企事业单位团体参加活动。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活动资金实行市县分级统筹。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筹集互助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市县两级工会对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交费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
第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资金筹集活动,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救助活动。捐款活动结束并进入救助期后不再接受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
第八条 参与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不低于30元/年,倡导交纳一日工资。各县各单位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和救助金支出情况,制定并调整交费标准。
第九条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可以不捐)。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对象:极困职工、特困职工、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和已满18周岁仍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的子女,下同)、父母(只限于直系,下同)。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参与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参加活动职工的父母患病住院且自付药费(自付药费即医保机构提供的自付证明和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就医费用票据,非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药店、药房出具的就医证明票据、购药票据不能作为救助的自付药费依据,下同)数额较大(指15000元以上),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二条 以针对十种重大疾病进行大病救助和住院费用救助相结合为主要方式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参与职工本人活动期内经市中心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工会应是县域内二级以上医院,下同)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即享受救助金10000元,在活动期内治疗阶段产生新的医疗费用时,可视其住院费用总额相应追加救助金,自付药费部分低于10万元的按10%救助,高于10万元的部分按15%救助,合计最高救助标准为30000元。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活动期内经市中心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工会应是县域内二级以上医院,下同)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按自付药费10%救助,最高救助10000元。
(二)参与职工本人活动期内因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疾病住院的,可根据住院费用实际发生额按比例救助,本着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救助比例的原则进行救助。参加活动职工本人患病住院起付标准为自付药费4000元,按自付药费部分低于10万元的按15%救助,高于10万元的部分按20%救助,总计最高救助标准30000元;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活动期内因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疾病住院的,可根据住院费用实际发生额按比例救助,起付标准为自付药费6000元,按10%救助,最高救助10000元。
(三)市直属极困职工、特困职工本人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住院的,救助标准最低为10000元(自付药费低于10万元的按10%报销,高于10万元的部分按15%报销),最高救助标准30000元,执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极困职工和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活动期内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住院的,按自付药费10%救助,最高救助10000元。
(四)参加活动职工遭遇重大人身意外事故(鉴定为伤残)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五)市属单位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职工当期内因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已享受首次救助标准及以上的,其后期又参加捐款并继续治疗的,救助标准为3000元,自当期开始计算共计救助三次为止。终止救助后视其病情的轻重程度,对病情较重的建议纳入其它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救助极困职工、特困职工,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全市各县级工会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确定各救助项目的具体额度,并视情予以调整。
第四章 特殊救助制度
第十五条 全市县级以上工会应建立紧急救助制度。
以住院费用按比例救助为主要方式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参与职工患有急性、重大疾病住院,提出救助申请,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视支出医药费的额度,可先行发放部分救助金,待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后再核算应救助的具体金额,扣除已发放金额后及时将剩余部分发放到位。
对于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参与职工,应在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全市县级以上工会可依据本地实际,建立对救助对象的二次救助制度或者补充救助制度。
每一个或两个活动周期结束时,可以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针对因病因伤住院费用较大,或因慢性病造成医药费支出数额较大未享受到救助或已享受救助但标准较低的参与职工,开展专项救助活动。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每次确定一两个原来未纳入救助范围的病种,开展专项救助活动,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县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期限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算,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鉴于当期医疗费用的汇总截止时间为活动期内的12月31日,因此按医疗费用比例救助的申报期限可延长到下一年度的3月30前申报救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
(二)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三)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四)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救助资金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具体种类由市本级和各县级工会规定。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指导申请职工填写《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市或县级工会。
(三)审批。市或县级工会收到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后,首先由经办人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实施细则拿出初步救助意见,然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批复。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四)建档。各级工会及时将救助资料归档;极困职工、特困职工的救助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参与职工在活动期内异地转移就业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通过原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申请救助。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工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职工互助互济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一体化的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第七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接受参与职工交纳互助金,按照市县两级工会分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此项活动。
基层工会在上交互助金的同时,应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加盖公章)并连同电子版逐级报送至市或县级工会,市级工会统一向省总工会报送参与职工电子名册。
第二十三条 筹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救助活动。市县两级工会应健全规章制度,对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严格管理、妥善使用、强化监督,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由工会代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应当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并纳入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收取基层单位集中交纳的互助金,均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开具正规捐款收据。
第二十五条 直接收取参与职工互助金的基层工会,须将所收互助金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市县两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有被救助人签字的《审批表》或拨入被救助人银行卡回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工会要严格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互助金,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瞒报。互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并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公开透明运作,各县按季度向市总工会保障部报送《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季报表》,市总工会汇总后报省总工会。同时将本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收支情况在当地媒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县级工会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内,就互助金筹集、使用情况向市总工会作出专项报告,结余互助金可结转下期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列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计审查结果。
各县级工会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市总工会。
第三十条 各县级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可列入年度预算,由本级工会留成经费支出。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保障部、财务部、经审办、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障工作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级工会均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集、上交及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的具体实施由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七条 本活动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公开通报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报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下拨互助金的;
(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工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当地的救助办法,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十种重大疾病:
省总工会规定的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沧州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