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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06
一、案情情况:
张某(女)为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建厂之初1997年7月份就到该公司,在销售科工作。2008年6月,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停产,让张某回家待岗,公司没有支付生活费。公司为张某缴纳养老保险自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份,其中2003年12月份、2004年11、12月份欠缴;医疗保险缴纳至2010年12月,失业保险没有缴纳。2012年与张某相同情况的31名人员通过仲裁、诉讼程序申请确认与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请求事项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而且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31名至补缴了养老保险。公司像张某这种情况的只有其一个人。
二、诉讼过程
张某在2019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与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生活费自200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其仲裁请求张某不服此仲裁裁决书,向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女职工权益得到保护
针对仲裁裁决书涉及的仲裁时效事宜,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又补强相应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多年来张某一直向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冀09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张某与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沧州第二铁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1月至2019年12月份的生活费共计128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