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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课堂》第二十四课

来源: 时间:2024-02-08 13:30【字号: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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