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职工活动

《清风课堂》第二十五课

来源: 时间:2024-02-08 13:30【字号: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沧州市职工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