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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竟然将工伤补助金据为己有?不得行!


       
      8月9日,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梅收到50多岁的工伤农民工王某成的感谢信:“你们大公无私、不辞辛苦地帮我追回了工伤赔偿,让我和我的家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工会援助律师向王某成了解案情 受访者供图 
      在感谢信中,王某成讲述了他的维权经历。2020年4月12日,王某成在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资阳一建筑工地从事支木工作,工作时他被管架撞伤腹部、胸部。住院治疗后,其受伤行为被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之后,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两项仲裁裁决:一、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成伤残就业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等共计60558元。二、建筑公司配合王某成到当地社保局办理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领取工作。
      “让我没想到的是,拿到生效仲裁裁决书后,建筑公司不仅不履行给付义务,还将我在社保局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据为己有。”说起这件事,王某成又气愤又不知所措,这时有人告诉他,工会能帮农民工维权。
      王某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找到资阳市总工会,希望能帮他维权。对此,资阳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当日就指派工会签约律所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着手办理此案。
      受理该案后,承办律师李红梅、陈宗毅多次与该建筑公司负责人沟通,希望与他们协商解决。在协商中,承办律师向建筑公司负责人释明:受援人王某成因工伤应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一共有两大部分,一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60558元,是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另一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63578.13元,基于建筑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因此该笔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然而,该建筑公司领取了工伤保险基金应付的63578.13元,拒不给付给王某成,双方为此多次沟通,均不欢而散。协商不成,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前不久,在承办律师帮助下,王某成向资阳市雁江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履行仲裁裁决。
      为减轻王某成讼累,并让其尽快拿到赔偿款,承办律师李红梅和陈宗毅积极与执行法官研究案件,最终法院决定,直接对上述两笔款项同时执行。这就减少了另一笔费用的诉讼程序,大大缩短了维权时间,降低了王某成的维权成本,充分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随即,承办律师协助法院调取了社保局向建筑公司转款的凭证,明确了第二项仲裁裁决赔付费用总额为63578.13元。目前,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从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了124136.13元,并通知了当事人王某成领取。
      谈起此案件时,承办律师李红梅提醒说,工伤保险非商业保险,主要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的费用负担和保障受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赔付,建筑公司不能因其交费投保而享有获得赔偿费用的资格。
      来源:中工网
      2022-08-1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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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7]

  • 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


       
       
      原标题: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主题)
      江苏宜兴一男子醉酒后骑车摔死,3名同饮者被判担责(副题)
      人民法院报讯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骑车发生意外死亡引起的赔偿案,判决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陈某与戴某、刘某都是朋友,平时经常一起聚餐喝酒。2021年6月5日傍晚,刘某的朋友费某从无锡来宜兴与之碰面,相约一起吃晚饭,喜欢人多热闹的刘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让戴某再叫上陈某一起喝酒吃饭。已经在家饮酒并吃过晚饭的陈某携11岁女儿赴约。到达饭店后,戴某、刘某、费某明知陈某在家晚饭时已经饮酒但未及时阻止,继续喝酒聊天,饭局从晚上七点半持续到九点多。聚餐过程中,陈某妻子前往饭店接女儿,未能劝阻丈夫饮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陈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摔倒,后因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
      “好好的人出去吃个酒就没了”,陈某的妻子认为一同喝酒吃饭的其他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戴某、刘某、费某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5万余元。
      庭审中,3名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监控视频,证明他们曾劝过陈某不要醉酒驾驶,但视频中看不出他们进行了有效劝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本身应承担大部分责任。陈某妻子在接女儿时对陈某疏于照顾,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戴某、刘某、费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对陈某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三人在明知陈某已在家喝过酒的情况下,继续陪同陈某饮酒,且在其醉酒后欲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其行为对于陈某的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戴某、刘某作为饮酒聚餐的组织者、邀请者,安全注意义务较高,法院酌情认定两人各承担4%的赔偿责任;费某虽然是此次聚餐买单者,但与陈某并不相识,安全注意义务较低,法院认定费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戴某、刘某各赔偿损失4万余元,费某赔偿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08-1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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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7]

  • 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分到遗产


       
      原标题: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分到遗产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而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其实也不少见。
      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继承人。
      齐先生与陆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陆女士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十几年后,齐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齐先生去世,留下的价值38万元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齐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但齐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继承人。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齐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 
      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可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王先生与潘女士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和次女,又抱养了一个小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未办理领养手续。另外,王先生还将自己的侄女从小抚养长大。
      1991年王先生与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处。
      1997年潘女士离家,二十余年几乎未回,2020年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生前患有脑血栓,身体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之久。在其患病期间,主要由小儿子及侄女赡养、护理。大女儿和小女儿出嫁后,对父亲尽到极少的赡养义务。对于王先生死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侄女和小儿子负责,小儿子还在丧仪中按照农村风俗为王先生“摔老盆”。
      王先生去世后,潘女士及大女儿和小女儿因遗产纠纷,将小儿子及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7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系双方婚后所建,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1/2份额应归潘女士所有,剩余1/2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案中,小儿子自幼被王先生抚养,虽未办理法定领养手续,但无论身边亲友还是周边邻居,均默认双方系父子关系,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养子,故王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潘女士、长女、次女和小儿子。
      该案中小儿子由于自身疾病,生活非常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秉持孝悌之情、手足之义,予以充分考虑,且小儿子作为王先生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得遗产。法院依法认定小儿子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在过去的20余年里,长期与王先生分居,特别是在王先生生病卧床期间,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而长女和次女,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王先生死后,也未参与王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法院依法认定潘女士、长女、次女分别可继承遗产的1/9份额,即房屋的1/18份额。
      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王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王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在王先生死后,一切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担,这是对王先生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故法院酌情认定侄女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律师提示 
      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权利义务相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因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应当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
      如果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监护人证明、就医相关文件的签字单、代垫费用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扶养相关的视频以及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顺位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属之间本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缘亲情,发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对错论处,即使产生冲突,协商解决会比一纸判决更适宜解决家庭矛盾。
      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家庭美满,人间才值得。
      (严婷 陈倩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22-08-1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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