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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布的《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系统梳理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生动展现了70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权益法治保障的历史进程。从白皮书对70年保障妇女权益法治体系的梳理总结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自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重视将关于男女平等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确立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通过立法保障妇女权益、提升妇女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不断建立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更加重视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普法各方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石愈加坚固。
立法层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有效保障妇女权益,离不开立法的引领和推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在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此后的历次宪法修改,都坚持了这一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打破了封建婚姻制度对妇女的束缚、压迫和摧残,深刻改变了中国妇女的命运、极大提升了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婚姻法在历次修改中重申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陆续增加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家务劳动补偿权和离婚损害赔偿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1992年制定实施了新中国第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作出具体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取得新突破。2015年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为推动解决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同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大力度严惩侵犯幼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2018年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保证了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并在坚持男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承包户内男女平等原则。已经出台的民法总则和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各分编,都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
新中国70年,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已经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执法层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制度不断健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中注重出台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强化工作机制,使法律中的男女平等层层落实,转化为现实中的男女平等。
以就业为例,国家出台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反对就业性别歧视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等文件中,要求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落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政府各相关部门认真执法,出台积极举措,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例如,2019年人社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为推动妇女平等就业提供了机制保障。
司法层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司法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长期以来,司法保护是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武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视在司法改革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努力让妇女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例如,在近年来开展的家事审判改革中,坚持人性化的审判理念,通过改革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实现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等目标。许多地方法院成立婚姻家庭审判庭、家事审判庭等,探索实行“离婚财产申报”等制度措施,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注重建立健全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审判诉讼指引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等,对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落实。
普法层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增强妇女的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前提。
从1986年“一五”普法规划到2016年“七五”普法规划,国家持续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妇联组织也制定专门普法规划,坚持经常性普法与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点时点宣传相结合。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妇联组织以“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为主题,联合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团体会员和社会组织,通过推选好案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生动具体地宣传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增强妇女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全社会树立性别平等的法治意识。
新时代,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回应妇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的要求,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必将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的法治保障必将有更光明的未来![查看详情]
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10月15日上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出庭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29分许,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出生)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轨交公安机关。[查看详情]
自己的身份证被办了52个手机号码,而且还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近日,市民吴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好在,跟运营商交涉后,52个号码已经在走解绑流程。但因号码较多,最顺利也要三个月才能都办完。
事件:52个手机号全部欠费停机
吴先生告诉记者,上月初,他来到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手机套餐业务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多个手机卡实名登记了,除了3张是自己注册使用的以外,还凭空多出了52张!这些多出来的手机号全部处于欠费停机状态,少的欠几分钱,多的欠几百元。“说好的‘实名制’怎么会这样?”在吴先生印象里,身份证几乎从没有离开过自己,只是偶尔办一些手续,用到过身份证的复印件。
吴先生告诉记者,这其实已经不是第一次身份证被冒名注册手机号了。在2016年9月,他在办理业务时就发现有4个手机号码冒用了自己的身份证。“我之前给用我身份证办理的号码打过电话,对方说是从报刊亭买的,之后就不接电话了。”无奈之下,吴先生以机主的身份叫停4个手机号码的使用。时隔三年再次发生这样的情况。吴先生说,他最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连带出现一些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
质疑:52张卡怎么办下来的?
从许多报道中可查到,身份证莫名被绑定多张手机卡的情况在很多人身上发生过,最后导致身份证持有人名下产生大额欠费,上了运营商的黑名单,直至无法办理其他业务。那么,这种问题是怎么发生的呢?
采访中,移动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实施实名制认证以来,一张身份证在一个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那里最多只能持有5张电话卡。至于吴先生名下冒出的多张电话卡,客服人员解释说,以前实名制认证不是很严格,可能是那个时候吴先生的身份信息已泄露。而现阶段,公司要求各营业厅严格落实实名制认证要求,只有本人持自己的身份证才能办卡,并且需要人脸识别,很难盗用他人信息办理手机卡。
在营业厅不进行实名登记已不能再购到电话卡,但记者调查发现,在互联网上,手机黑卡号码交易还存在着。记者通过QQ与一位卡商私聊。在卖家发来的内容中,记者发现不实名手机卡158元/张,全国各大省会及热门城市都有,月租6元,可以注册和绑定微信,想要选归属地须再加40元。在与记者交流的过程中,卖家十分警觉,答话都是两三个字。在记者询问购卡渠道时,卖家立即删除好友。其实,目前仍存在的不用实名的黑卡,只是借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制之后再销售。
提醒:谨防个人证件信息泄露
吴先生列出了非本人使用的52个手机号,申请运营商核查。如果内部核查不清,还需走法律诉讼程序。如果能确认身份证被盗用,几大运营商给出的解决方案大同小异,那就是申请销号。申请注销,这样盗用信息开的卡会被直接停掉和解除绑定关系。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的侯华龙律师告诉记者,身份证被冒用注册手机号码,运营商违反了实名登记的规定,应该承担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但用户更应注意妥善保管自身证件,如发生遗失,应第一时间报警挂失;不随意向他人出借证件,提供复印件应当注明用途,防止被他人再次复印利用。[查看详情]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宁吉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中国政府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改善营商环境所做的工作。
“今年上半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5万多件,同比上升了80%,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2000多件,同比上升了约23%。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900多件、3400多人。”宁吉喆介绍。
在推进修法进程方面,宁吉喆告诉记者,2018年底,《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规定了1—5倍的赔偿,法定赔偿额由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今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赔偿额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中国也在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快保护”。宁吉喆介绍,今年上半年,国外在华申请的专利和商标数量有较大增长,专利增长8.6%,商标增长15.4%,延续了多年以来逐年增长的好势头。
“我们将加快专利审查、商标注册智能化系统建设,年底前实现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至17.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至5个月以内的目标。提高知识产权授权注册质量,促进增加高价值和核心领域专利。”宁吉喆表示。
随着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会增多。宁吉喆在介绍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情况时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编制发布了美国、日本、巴西、印度等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实务指引,与28个国家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路合作协议。[查看详情]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30日举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新闻发布会。记者选取三个关键词,从中观察中国相关部门推进根治欠薪工作进展。
“低门槛”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2013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会上说,为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为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下同)至两万元以上,或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就构成犯罪。最高法还发布典型案例,强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比如违法承包的包工头,如果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构成犯罪。
2011年5月至2019年9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0651件,审结10243件。其中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116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在会上介绍,2015年至2019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逾1.4万件。除对欠薪犯罪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加大追捕力度,公安机关还依法及时查询、查封、冻结涉案账户和财产,最大限度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直通车”
2019年8月,中国国务院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构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直通车’。”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说。
王程介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拖欠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案件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四部门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享有关数据,以便根据新情况制定更有力的措施。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在会上公布一组数据:2019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6.6%和8.5%;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7件,公安机关已立案80件。
罗庆东说,检方在注重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欠薪主体履行义务完毕,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积极适用刑诉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黑名单”
2017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确立。2018年,人社部发布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王程说,被纳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和违法人员在招投标、资质评级、高消费等诸多领域都会受到限制。
王程表示,经过多年治理,欠薪问题逐步好转。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农民工欠薪率从2008年时的4%下降到2018年时的0.6%,以往在节日前夕出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近年来也已大幅减少。
据悉,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农历春节,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计划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执法范围包括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等。此次行动将做到两个“清零”:2019年10月底以前发生的欠薪案件,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新增欠薪案件,在2020年农历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查看详情]
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妇联副主席位亮、权益部部长周文盈解读该条例,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雷燕: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参加自治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年9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这是首部省级制定颁布的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也就是明天正式实施。《条例》通过后,很多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切,我们今天邀请到自治区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位亮,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周文盈,请她们两位解读这个条例,介绍我区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位亮副主席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情况。
位亮: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非常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自治区妇联,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妇女儿童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宁夏首部全面系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即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体现了自治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条例》颁布实施的相关情况。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妇女作为“半边天”,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条例》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地纳入法律法规,内化为社会的行为规范,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具体体现。《条例》与妇女事业、妇女运动息息相关,与每一名妇女、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宁夏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二、《条例》的三个面向(立法考量)
《条例》是在2007年《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出台的,分为9章65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在制定过程中,具有三个面向的特点:
一是面向“上”,承继上位法。名称由《实施办法》变为《条例》,是全面、系统、多领域地整合融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形成了综合国家大法、突出地方特点的女性权益保障法案。
二是面向“下”,立足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妇联组成调研组,赴5个市、9个县(区)、12个乡镇、9个村居(社区)以及部分法院(法庭)、公安局(派出所)、司法局(司法所)和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共召开座谈会12场,征求意见和建议173条。对妇女维权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进行提炼和提升,对难以破解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诊断和探索,最终上升为法律条文进行释义和保障。
三是面向“外”,吸收其他省区最新立法经验。起草团队借鉴其他省区先进经验,不断把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吸纳最新的研究成果,在共同育儿、反性骚扰、女职工权益保护、家庭教育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体现,力争取得最大的立法突破和立法效用。
三、《条例》的创新点
一是彰显了法规的政治站位。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要求,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第一章总则,提高对广大妇女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
二是充分体现了对妇女的人文关怀。《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多处从妇女的实际需求出发,凸显人性化。《条例》第23条、第32条等都对单亲母亲、失独母亲、残疾妇女、失能和独居的老年妇女、农村留守妇女、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给予了保障。第28条“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对经济困难的妇女住院分娩、患乳腺癌、宫颈癌妇女救助以及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32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规划配建母婴室,合理设置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例。”
三是阻断高额彩礼、早婚现象等对农村妇女权益的损害。针对我区特别是南部山区存在的高额彩礼突出问题和女孩早婚现象,《条例》第47条逐项进行规定,其中“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达法定婚龄的女性结婚”。第4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额彩礼。”强化了政府应该在抵制高额彩礼方面的责任。
四是强化了对女性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针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结合宁夏工作实际,《条例》第26条不仅禁止直接歧视,也明令禁止间接歧视,并吸收最新的联合约谈实践经验,增强对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的惩戒,更加有力地维护女性正当权益。
五是强化了对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针对女性维权中有关财产和债务分割的现实困境,《条例》第35条规定“妇女平等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和处理权。妇女为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需要查询相关财产信息的,登记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保障女性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财产登记机构及相关主体的义务,为女性维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持。
六是家庭教育入法,传承优良家风。《条例》第24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保障专项经费、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本条为新增法条,规定政府、社会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
七是夯实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条例》第39条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不得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第37条规定妇女个体权益应当在土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中有明确体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妇女权益“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良好经验进行吸纳和提升。
八是突出了反性骚扰和对女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第43条表现出很强的前瞻性,吸纳了我国目前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最新立法成果,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反性骚扰的主体和机制等予以了细化规定。《条例》第44条针对频发的性侵女童恶性事件予以明令禁止,并要求教育机构进行相关的教育、防护和防范工作,成为地方立法中保护女童的新标杆。
九是引入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近年来,宁夏妇联联合公检法司、民政等部门在推进和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及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成效非常显著。《条例》对此进行总结和提升,多个法条中鼓励动员社会力量、积聚社会资源共同维护妇女权益,并且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稳定的、制度性的保障和支持。
谢谢大家!
周文盈: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区各级妇联组织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大力实施“巾帼维权行动”,注重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实事化维权,加大普法宣传,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妇女维权工作水平,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强化法规政策保障,源头维权工作不断推进
2018年,积极推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8〕60号)这一全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性文件,宁夏成为全国唯一一个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维权意见”的省区,这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我区妇女全面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2019年,推动自治区人大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中鼓励探索实行夫妻共同育儿假在全国尚属首创,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宁夏日报等区内外各大主流媒体及融媒体平台争相报道,并多次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排行榜和百度词条。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夏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等多个政策性文件,成为维护妇女权益的有力武器,切实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权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机制
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借台唱戏,借拳出力,宁夏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顶层设计走在了全国前列,实现了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妇女维权工作网络的“九个全覆盖”,即:市级以上建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与民政厅)、家暴损伤鉴定中心(与司法厅),县级以上建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与高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与司法厅)、12338妇女维权热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综治办等五部门),乡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与综治办)、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与公安厅),村(社区)妇女之家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推动在全区部分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66个。借助司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平台,扩大妇女维权宣传和专业服务,打通妇女维权的最后一公里。逐步构建了法治宣传、信访接待、婚姻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困难救助“六位一体”的维权工作模式,不断织密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社会化妇女维权网络,形成了各部门妇女维权职能的联通、联动,凝聚了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紧盯重点难点,维权工作实效不断提升
一是扎实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积极争取自治区人大、政协分别对我区《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区妇联组织在反家暴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推动自治区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指导意见》。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高院、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基层派出所均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推动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教学和基层警务人员培训内容中。依托民政救助管理站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站)8个;在五市及部分县区依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7家,构建了反家暴工作联动机制,为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017—2019年自治区妇联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举办《反家庭暴力法》讲座130场。
二是着力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联合原自治区综治委、高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推动在全区各市、县、区成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2017-2019年在全区组织开展240场“和谐婚姻家庭大讲堂”“抵制高额彩礼”巡回宣讲活动,对婚姻家庭重难点案件进行专业调解咨询,受到了基层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三是注重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联合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等出台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我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通知》,积极协调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中增加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内容,确保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得到认定,享受股权及分红。
四是积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2017年联合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印发《关于促进我区女性公平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人社厅、妇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联合建立“促进妇女就业联合约谈机制”,为妇女享有公平就业权利提供政策支持。
五是不断夯实妇女维权工作渠道。2018年成立了宁夏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聘请律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坐班,专门受理妇女群众来访来电,化解了大量家庭、社会矛盾;优化宁夏12338妇女维权热线,实现了“一键进入、按需选择”,维权服务更加专业、及时、便捷。实施中国妇女法律援助项目,近三年为贫困妇女儿童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212件,帮助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690.67万元。
六是关注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维护。积极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救助家暴妇女、白血病患儿、三胞胎、患病妇女等等,为困难妇女儿童送去妇联组织的关怀;跟踪一些重点难点信访案件,积极协调公检法等部门,真情为受害妇女提供维权帮助,信访群众送来“知妇女冷暖 维妇女权益”等多面锦旗;心系特殊妇女群体,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妇联分别在监狱设立“婚姻家庭工作室”,开展亲情帮教活动。
四、强化法治宣传,妇女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
各市、县(区)妇联常态化开展“建设法治宁夏·巾帼在行动——百家联动·送法到家”活动,广泛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知识,不断增强对妇女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2017年联合自治区司法厅、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 建设法治宁夏”全区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微信竞赛活动,影响力大、效果好。利用“3.8”维权周、“5.15”国际家庭日、“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组织妇联干部、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等巾帼志愿者,深入基层向妇女宣讲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利用宁夏妇女网、宁夏女儿微信公众号、“一呼百应”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推动法治宣传不断向妇女群众身边延伸,提高了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雷燕:
谢谢周文盈部长。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
中新社记者:
《条例》中提到“共同育儿假”,请问下一步在工作中怎样推动落实?
位亮:
大家都知道,《条例》9月27日一通过,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朋友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关注和热议的焦点就是咱们的夫妻共同育儿假。虽然这只是鼓励性的一款条文,但希望能够真正发挥风向标的作用,引领全社会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积极倡导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让夫妻双方共同担负起育儿的家庭责任。目前,我们已经草拟了全区妇联系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通知,要求市、县(区)妇联在一些单位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抓好落实。我们自治区妇联也会想方设法去积极推动,争取把这项法规落到实处。
诚恳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们继续加大对共同育儿假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都来关注、支持共同育儿假。同时,我们也诚恳希望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单位领导、企业负责人能够给予大力的支持和积极相应,把这样好的法规实行下去,落到实处。关于进展情况我们会及时向大家进行通报。
宁夏日报记者:
当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或有维权方面的需求时,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
周文盈:
妇女姐妹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维权:
一是当妇女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处在危急情况下,请先拨打110报警,及时脱离险境。
二是一般情况下,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我们县级以上妇联全部开通热线。
三是可以到宁夏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妇联设立),我们聘请了律师和婚姻家庭咨询师坐班,可以提供专业的维权服务,对于困难的妇女姐妹我们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另外,也可以到当地妇联,妇联干部会尽力协调帮助解决问题。
四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全区实行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政策,每个村和社区都有一名律师。如果妇女姐妹有维权需求可以寻求本村、社区律师的帮助。
五是近些年有关部门也建立了一些妇女维权的平台,如:司法厅在五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建立了家庭暴力暴力损伤鉴定中心7个,公安厅在所有派出所设立了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民政厅在五市及部分县区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站),受家暴的妇女儿童可以向他们求助。
雷燕:
希望各新闻媒体将《条例》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各界传递,使广大群众普遍知晓《条例》,遵守《条例》,也希望各媒体以及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支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查看详情]